我省下發(fā)了關于取消和規(guī)范46項證明事項的通知,任何單位都不能要求群眾再出共同居住證明、異地檢車證明等無謂證明,提供身份證、戶口等能證明的事項,或者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就能辦的事,都不用群眾再出一些無謂的證明。
我省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把已取消和規(guī)范的證明事項納入到建立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和編制辦事指南中,年底前向社會公布。
全省各級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中介組織、社會組織等,不再要求基層群眾出具以下證明:
取消和規(guī)范的46項證明事項
1.車輛來歷證明(原機動車證明)
2.創(chuàng)業(yè)證明
3.戶口農轉非證明
4.戶口遷入(遷出)證明
5.計劃生育擔保證明
6.計劃生育納入管理證明
7.流產(chǎn)證明
8.陪讀證明
9.人員身份證明
10.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11.共同居住證明
12.異地檢車證明
13.暫住證明
14.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
基層群眾能夠提供各類身份證、戶口、營業(yè)執(zhí)照、醫(yī)?、銀行存折等有效證件或有關材料,或已經(jīng)由有關專門、專業(yè)部門機構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級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中介組織、社會組織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證明:
1.產(chǎn)地檢疫證明
2.動物檢疫證明
3.防疫證明
4.檢驗、檢疫證明
5.大病救助證明
6.工傷證明
7.健康證明
8.醫(yī)保證明
9.轉診證明
10.林權證明
11.外貿出口證明
12.租房(借住)證明
各級政府部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實地走訪、調查了解等辦法獲得相關信息,滿足辦事條件的,不再要求基層群眾出具以下證明:
1.房屋翻建證明
2.房屋分戶證明
3.房屋更名證明
4.房屋過戶證明
5.房屋歷史遺留問題證明
6.房屋買賣證明
7.房屋有無證明
8.個體經(jīng)營證明
9.工齡證明
10.戶口分戶證明
11.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12.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13.違法犯罪證明
14.未參保證明
15.未享受低保證明
16.未二次吸毒證明
17.無住所證明
18.無子女證明
19.務工證明
20.一戶一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