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網(wǎng)北京2月5日電(記者 宿希強)一起原本并不復雜的、已完成的千萬股權收購案,4年后卻因對一紙“會議紀要”的效力產(chǎn)生分歧,出現(xiàn)逾700多萬元本息糾紛。該判例在業(yè)內(nèi)擴散后,引發(fā)商界對“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的疑惑,以及對“契約精神”的再審視,同時引起法學界的關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工商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出具《論證意見書》,認為該“會議紀要”應該被認定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所謂700多萬本息違反案件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有誤。
2010年1月18日,鄭某某、林某某轉賬給云南企業(yè)家董某某4000萬元,共同投資入股云南某房地產(chǎn)項目。其中鄭某某投入2544萬元、林某某投入976萬元,兩人計3520元,丁某投入480萬元。
后因該項目存在虧損風險,鄭某某、林某某決定退出該項目,將股份轉讓給董某某。2013年12月2日,董某某與鄭某某、林某某、丁某簽訂《股份收購協(xié)議書》約定:鄭某某、林某某將股權轉讓給董某某,轉讓總價為5368萬元——包含本金3520萬元及利潤1848萬元。其中,鄭某某享有3868萬元(本金2544萬元,利潤1324萬元)、林某某1500萬元(本金976萬元,利潤523萬元)。協(xié)議還約定,因鄭某某欠丁某1304萬元,應付鄭某某3868萬元中的1304萬元直接轉入丁某賬戶。
一天后的2013年12月3日,鄭某某出具書面證明提出:其所售股權中還有隱形股東趙某某的910萬元投資款及其股權收益473.6萬元,總計1383.6萬元,并要求董某某“直接將趙某某先生的投資權益匯到股東趙某某先生賬戶上”。2014年12月5日,趙某某也明示董某某,不得向鄭某某支付1383.6萬元收購款。
《論證意見書》認為,鄭某某代持趙某某的1383.6萬元股權和其所欠丁某的1304萬元欠款,均已轉移至董某某。后來,董某某也付清了趙某某和丁某的款項。
2014年11月20日,董某某、鄭某某、林某某三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書》,調(diào)整了付款的期限。2015年12月26日,三方在杭州再次變更調(diào)整了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并簽署了《會議紀要》載明:總金額5368萬元;代鄭某某支付李某某1304萬元(李某某是丁某的母親);扣趙某某910萬元;一致同意免去800萬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萬,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
《會議紀要》強調(diào),“董某某、鄭某某、林某某共同討論一致同意”,“余額再另行協(xié)商支付日期”。
簽定于2015年的《會議紀要》
簽訂《會議紀要》后,董某某、鄭某某、林某某三方共同查賬后發(fā)現(xiàn),去掉付給趙某某和丁某的應付款,董某某已經(jīng)超額支付鄭某某287.6萬元。自此,董某某一直與鄭某某協(xié)商討回287.6萬元。
但4年后的2019年7月,鄭某某起訴董某某,要求向其支付股權收購款330.4萬元及400多萬元利息。
“明明已經(jīng)多付了287.6萬元人民幣,怎么自己還成了被告,還天降了400多萬元的巨額利息?”董某某在訴訟過程中了解到,自己成為被告,是鄭某某時隔4年之后又不認可《會議紀要》中“一致同意免去800萬”的約定。
董某某講述,800萬元之所以被免除,是因為當時房地產(chǎn)市場行情極其不穩(wěn)定,面臨巨大虧損風險,他收購鄭某某和林某某股權也是為二人解圍,二人也理解和同情他的處境,經(jīng)三人多次討論、友好協(xié)商,鄭某某和林某某一致同意免除投資利潤1848萬元中的800萬元,而且不附任何條件,所以才形成了《會議紀要》中“一致同意免除800萬元”的決議。
在訴訟過程中,鄭崇光也承認《會議紀要》是各方新的決議,是各方再次就還款金額、還款義務達成的新的約定。
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溫州市鹿城區(qū)法院和溫州市中級法院均未采信《會議紀要》的法律約束力,董某某敗訴。
會議紀要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判例事關商業(yè)操作,該案例引發(fā)業(yè)內(nèi)討論。1月26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楊立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孫選中;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馬擎宇等法學專家就該案進行了專門論證,并出具了《論證意見書》。
專家們一致認為:董某某與鄭某某、林某某2015年12月26日簽訂的《會議紀要》雖然名為“紀要”,但實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稌h紀要》的內(nèi)容對還款的時間、金額等實體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具體地約定,均是設立、變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內(nèi)容上不存在任何表示上的不清或理解上的歧義;《會議紀要》明確約定,“一致同意免去800萬”,這是鄭某某、林某某明確表示無條件免除董某某800萬元的債務,董某某無須償還。合同當事人鄭某某主張免除800萬是附條件的,但是《會議紀要》并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按《會議紀要》約定,“剩余年底先付400萬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余額再另行協(xié)商支付日期”!稌h紀要》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重新確認,以及對付款時間重新進行約定,而且并未約定利息。
專家們一致認為,案件應對《會議紀要》的法律約束力予以采信,該案依法符合再審的情形,應予再審。
來源:http://df.youth.cn/dfjj/202102/t20210205_126984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