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新聞網(wǎng)/訊)信宜人曹某為還錢和債主一起實施搶劫。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搶劫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梁某永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曹某今年39歲,梁某永今年26歲,均家住信宜城區(qū)。曹某因欠梁某永的債務,無力償還。梁某永提議,不如兩人一起去搶錢,搶到錢就可以抵債,面對如此荒唐的建議,急于求成的曹某竟然同意了。于是,兩人于2014年7月24日23時許,駕駛一輛助力車,尾隨被害人李某(女)的小轎車,跟蹤至該市東堤路的李某的住房附近。因梁某永認識李某,就下車在鄰近的祝君好藥店門口等待,以便接應。曹某在李某下車往其家門口走去之時,就迅速沖上前,去搶李某手中的棕色手提包。但李某緊抓不放,并呼叫搶劫,曹某便用手中的電擊器電擊了幾下李某,隨即搶走其手提包(內(nèi)有一個金手鐲、一張面值1000元的港幣、其本人的身份證、駕駛證、小車行駛證、三張銀行卡、現(xiàn)金12800元、一部白色iphone5手機)后逃跑,負責接應的梁某永駕駛助力車搭載曹某逃逸到該市高城水庫的涼亭進行分贓。事后,曹某和梁某永又去到該市鎮(zhèn)隆鎮(zhèn)舊街圩尾的金屬買賣加工店,將被搶到的金手鐲打造成兩枚男裝戒指,每人一枚。經(jīng)信宜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李某被搶的的金手鐲價值2375元;被搶的iphone5手機價值3137元。
去年8月,曹某和梁某永分別被警方抓獲,檢察機關(guān)以二人犯搶劫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訴。日前,信宜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根據(jù)兩被告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曹某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2000元;判處梁某永有期徒刑1年3個月,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