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草案結束了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截至昨晚十點三十分,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系統(tǒng)共征集到78000條建議。8月份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是中國自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的第二次大修,上次大修是在1996年,此次修改距上次已經15年。
在這15年間,發(fā)生了一些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暴露出刑訴法存在的問題,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他們在偵查階段因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被冤枉入獄,直至真兇出現(xiàn)或者被害人“復活”,其冤情方得“昭雪”。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防范刑訊逼供上較目前刑訴法作出了較大修改,如規(guī)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等。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表示,對于違法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應當不僅包括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也應包括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情形。(記者 楊華云)
■ 鏈接
刑訴法修改銜接律師法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律師法,針對刑事辯護中存在的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三難”問題,作出了更細致的保障規(guī)定,但由于相關規(guī)定與刑訴法的銜接存在問題,在實施中,律師往往遇到公檢法等機關“刑訴法的效力高于律師法”的說法,“三難”問題依然存在。此次刑訴法修改基本做到了與律師法的銜接,不過一些學者和律師還是認為應當更加完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訴訟法室主任熊秋紅在“刑訴法修改下的中國律師業(yè)”研討會上表示,草案規(guī)定了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身份,應當加大對律師訴訟權利的保障,如果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還是像原來那樣提供法律支持,則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意義不大。